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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烟政发〔2016〕27号
2016-12-30
索引号:113706000042603877/2016-44862主题分类:财政_金融_审计,税务
成文日期:2016-12-30发布日期:2016-12-30
发文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有效性:1619712000000失效
关键词:烟台市 营改增试点 增值税收入分配统一登记号:
标题: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烟政发〔201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2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理顺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烟政发〔2013〕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现有财力格局基本不变。在保持现行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市县两级财政平稳运行。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保证市与县市区既有财力格局基本不变。

(二)调动县市区发展积极性。除市级保留企业、行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县市区,调动各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注重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兼顾当前与长远,既与2013年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国家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营业税(含改征增值税)返还基数和县市区增值税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含补缴营业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

(三)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含补缴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市级保留企业以及芝罘区、莱山区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含补缴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市级财政收入。

(四)除省级和市级保留企业、行业外,其他一般企业增值税(含补缴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县市区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并纳入省与县市区,市与县市区体制分成范围。其中,省级分成部分,年终由县市区按15%的比例通过体制结算上缴省财政;市级分成部分,年终由县市区按照市级总额分成比例上缴市财政。

(五)中央、省从县市区净上划的收入,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县市区,确保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

(六)为支持市县加快发展,2016-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莱阳市、栖霞市两个财政困难县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给予全额返还;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耕地占用税。2016-2018年,市级继续对高新区、栖霞市和长岛县实行“收入全留”的财政体制。

(七)自2016年起,对烟台开发区恢复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烟政发〔2007〕16号)确定的财政体制。其中,2016-2017年,对万华集团搬迁后在烟台开发区实现的地方税收,全部留给烟台开发区,市级不参与分成;2018年及以后年度万华集团实现的地方税收,以及张裕集团搬迁至烟台开发区后实现的地方税收,并入市与区体制分成范围,市级分成比例另行研究确定。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中凡是未明确起始时间的改革内容,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期限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执行。届时市级将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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